我國對氣候變化的監測與預警
氣候變化已經成為影響糧食生產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如何做好氣候變化的監測與預警對農業生產有著很重要的作用,今天就我國做好氣候變化的預警與監測的措施就行分析,旨在把氣候影響對糧食安全降低最低。
制定氣候變化領域的法律法規是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法律基礎和制度保障。目前,中國正在構建以《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為主導、地方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方案和管理辦法等為輔助的應對氣候變化法律體系。在已有法律文件中,中國不僅明確地提出了減緩氣候變化的政策與措施,而且逐步加強了提高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加強適應氣候變化相關研究、不斷增強適應氣候變化的體制機制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積極參加氣候變化談判是中國氣候變化領域法制建設的主要驅動力,而結合國情及時頒布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不僅是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義務的一項重要舉措,而且也是中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中國于2007年6月發布《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以下簡稱國家方案)和《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科技專項行動》。自2008年以來,每年發布《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
白皮書。2011年中國政府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要“加強適應氣候變化特別是應對極端氣候事件的能力建設”,“加快適應技術研發推廣,提高農業、林業、水資源等重點領域和沿海、生態脆弱區適應氣候變化水平”。自2007年以來,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已根據方案要求編制完成了地方應對氣候變化方案,并已全面進入組織落實階段,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已逐步納入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提上了地方各級政府重要議事日程。相關部門也相繼出臺了海洋、氣象、環保等領域的相關行動計劃和工作方案。
此外,中國正在國家層次開展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前期研究工作。在地方層次,2010年9月青海省制定并頒布了《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這是中國第一部應對氣候變化的地方性法規,該辦法從當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1年8月,山西省政府正式下發了《山西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該辦法從當月開始實施。
